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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网北京8月1日讯 记者于呐洋 为严格保证司法行政部门在依法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客观、中立与公正,日前,司法部向全国各地下发了《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属于管理体制调整的范围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职责,同时又规定“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”。那么规模不同、资质等级不同的鉴定机构应该如何调整?《意见》规定,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、协商,在不再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前提下,稳妥有效地引导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多种形式,顺利完成管理体制的调整、转轨工作。如: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转制为独立的事业法人;可以与有关科研单位、高等院校、医院、社团组织等单位合并或合作,在重新整合鉴定资源的基础上,申请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;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在安排好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撤销其鉴定机构。在管理体制调整期间,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,确保鉴定机构的合理调整和鉴定人员妥善安排,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。
司法部要求,自2005年10月1日起,司法行政部门依照《决定》将不再受理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或设立后在人、财、物方面仍与之有隶属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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