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尔滨一名小学生因父母偷看他的日记,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,告了老爸老妈。此一消息,被具有极强职业敏感性的新闻工作者捕捉到,著文《权利意识的觉醒》(载于7月10日的《光明日报》),认为这名小学生的举动“是一种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”,“具有开先河意义”。从法律上讲,孩子为维权而状告父母,是正当的诉求。但是看待这个问题,除了法律视角外,还应有“非法律”角度。解决这类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纠纷,最好采用别的办法。
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“最后一道防线”。正因为其为“最后”,决定了它对解决争端独具的权威性,同时也决定了它“冷酷无情”的纯理性。一旦到了“最后”,道德的情感的力量便黯然失色。司法裁决对胜者来说,既有所得也有所失。不到彻底撕破脸皮的程度,一般人不会去打官司。只要用“非诉讼”的软办法能解决问题,谁也不愿意对簿公堂。解决矛盾的机制有多种,又各有优势和局限。一般来讲,人都是着眼于损失最小、收益最大来选择解决争端的途径。当这条道不通那条路也不畅之时,才破釜沉舟,求助于司法。但司法不是万应药方,而且成本也太大,所以人们寻求司法救助,总是思虑再三,不得已而为之。
是的,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权利的切实保护是文明社会的一个标志。但是,主张权利不一定非打官司。亲戚朋友劝解,可能在不太伤害双方感情的情况下解决问题;民间调解,既方便又及时,解决了矛盾还较少留下后遗症;仲裁机构的裁决,效率较高,也能做到公正;基层组织出面斡旋,批评教育,也挺有效。如是等等。当这些全不见效的时候,“最后”再去找司法。当然,选择哪种或哪几种解决办法,是个人的权利。只要你愿意,一有事儿就找司法机关,别的一概不理不睬不信不服,那谁也说不出什么。西方人有他们自己的文化背景和伦理观念,有些国家法律多如牛毛,官司多得难以数计。我们的国情和历史传统与他们不同,因此不必盲目学人家,动不动就打官司告状。美国人为针尖儿大的事儿动辄诉讼公堂,一来二去,使许多人患上了诉讼恐惧症,因为你告人家,反过来人家也可告你,弄得大家提心吊胆,防不胜防,惟恐冷不防官司缠身。
司法的魅力在于它的“最后”角色,别的解决争端机制失灵或不足以给受侵害者以合理救济时,它才粉墨登场,大显神通,作最终的了断。它不可能消弭所有社会矛盾,也无法包打天下代替所有手段。所谓的“司法万能”是不存在的,我们敬畏司法,维护司法权威,但不能搞司法崇拜。
家庭是社会的细胞。随着历史的演化,家庭关系也不断地变化。因为家庭与人口和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关,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关注家庭关系的稳定。处理家庭关系的纠纷,不到万不得已最好别闹上法庭。在一个家庭中,夫妻反目,法庭上见分晓,意味着最大可能是分道扬镳;兄弟同室操戈,诉诸法律,十之八九要分家;子女和父母翻脸,打官司告状,轻者伤害亲情,重者断绝关系。中国有句老话:“家和万事兴”。所以,不应提倡家庭成员闹点矛盾,就采取“最后”办法——打官司。但愿哈尔滨那个家庭不要因为蒙童状告老子而产生负面效果,孩子应在权利保护下茁壮成长,长辈则在履行抚养义务的同时尽享天伦之乐。据说,通过派出所民警做工作,那名小学生与父母“达成了谅解”,这很好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