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阑尾手术切除输卵管续 医院无过错少女诉请被驳回


 

文:杨建林 来源:南国今报

 新桂网-南国今报讯(记者杨建林)17岁少女因阑尾炎入院手术,医院在手术的同时,还切除了其已坏死的右侧输卵管,导致少女构成九级残疾。
  少女家属以医院的诊断错误、切除输卵管有可能导致少女终身不孕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经医学会进行事故鉴定,近日,鹿寨县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,医院方面没有过错,驳回了少女的各项诉请。
  法院审理查明,2004年7月15日,鹿寨县雒容镇17岁的少女欣然(化名)到县医院就诊,为急性阑尾炎。次日,主管医师与欣然的姨妈杨女士谈话,杨同意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。同日下午4时,医院在手术中探查欣然的的右侧输卵管扭转,全程变黑坏死,明显肿胀、渗血。
  医院立即再会诊,认为右侧输卵管有手术切除的指征,当即叫欣然的母亲杨某、姨妈杨女士进入手术室观看欣然的病情。医师将病情及切除右侧输卵管的必要性讲明后,杨某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:同意切除病侧。
  杨女士指出,手术中,医院的医务人员称欣然患的是宫外孕。手术后,家属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作出鉴定,结论为欣然处女膜为完整处女膜,切除右侧输卵管为九级残疾。随后,少女向法院起诉索赔22万元。今年4月15日,受法院委托,柳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结论为:鹿寨县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无违法行为及违规事实,医院无过错,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。
  法院认为,柳州市医学会鉴定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,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重新鉴定,法院对该鉴定书予以认定。鹿寨县人民医院在对原告施行阑尾切除手术时,发现右侧输卵管扭转坏死,有切除右侧输卵管手术指征,在征得原告母亲同意后,施行手术。如果不进行手术切除,患者将出现因器官坏死引起严重的腹腔感染导致死亡,所以进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是必须的。
  在手术前医师已将病情告知原告家属,并请其家属进入手术室观看病灶及补签手术同意书,术后病理检查结果诊断输卵管出血性梗死,与术中诊断相符合。因此,被告鹿寨县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过错,与原告因切除输卵管造成的九级残疾无因果关系。
  法院还认为,原告母亲已知道原告的右侧输卵管已变黑坏死,须行手术切除,因此,医院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,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,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,事故又不构成医疗事故,故对原告造成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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